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