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交房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吗?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所以,如果承租人超过了六个月不交房租,房东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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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房东有权利收回转租的房子。承租人转租必须取得房东的同意,或者房东对承租人转租的情况知情,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转租行为也是有效。除上述情形外,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转租房子房东是否有权利收回,要看情况。如果属于擅自转租的,房东在转租后六个月内知情但不同意转租的,可以依法收回房屋;但如果房东在知道转租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不能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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