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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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有关证据。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等等。
专利复审流程,商标异议成功提请申请的方式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有关证据。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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