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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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流程:如果是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首先双方应该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且提交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然后准备异议文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表,写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商标局最终应代表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人也可以邮寄或者直接送到商标注册大厅。
提出商标异议的流程如下: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2、通知答辩,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3、做出裁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4、送达裁定书;5、复审,对异议裁定不服的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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