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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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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