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中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需要在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对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并制作《商标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在《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商标局应阐述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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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程序: 1、提交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商标局审查异议材料; 3、商标局依法做出核准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商标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异议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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