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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哪些情况

2023-08-03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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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3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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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不能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是: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人; 2.患职业病或受工伤且至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5.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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