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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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 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当初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的; 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第一种情形没有经济补偿,后3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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