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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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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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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量为考核标准,进行初步的考核;重点参考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要求,判定是否胜任;依靠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还要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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