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痛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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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来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的工资计算;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的工资计算;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基础上浮动5%。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如下:劳动合同可约定,但不低于相应的工资;集体合同或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70%来确定,职工病假待遇高于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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