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反悔。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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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一年,如果符合法定的应获补偿的情形且还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能要补偿金。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应获补偿的情形,则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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