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咨询一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拨付流程 ⒈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证明》材料;②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③街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有无工作、有无固定收入证明;④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卡(或人事档案);⑤领取供养待遇人员工商银行活期存折;⑥死亡离退休人员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需持离退休审批表;⑦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⑧供养直系亲属系伤残人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 ⒉企业有关人员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区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二科确认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及待遇,并打印《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⒊企业有关人员持以上材料及《审批表》到市保险办生育福利处进行复核。 ⒋企业有关人员持市保险办审批通过的《审批表》到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业务。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打入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待遇银行存折。 (3)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拨付流程 ①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企业有关人员持《死亡证明》及《青岛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明细表》到区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二科办理人员减少业务。 ②由业务二科打印《支付单位离退休(职)费用凭证(代收据)》,加盖企业财务章,区保险办审核无误后,企业有关人员到财务科领取支票,此费用由企业按规定发放给死亡离退休(职)职工的家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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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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