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规定工作地点是北京,那么,公司未经职工同意,擅自调动职工工作,改变工作地点行为,应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处罚您,可以到劳动监察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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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跟领导协商说出正当理由,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工会反映要求调解,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调动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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