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此类固定利润保证条款,不利于激励承包人通过自身努力积极降低工程成本,可能会导致工程造价较预期增高,从而增加发包人所应承担的工程费用。因此,发包人应当慎重选择作出工程利润的保证。 其次,在工程利润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的提供,承包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因而,发包人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成本的监督工作,注意收集与工程量、工程成本相关的资料,例如要求承包人定期提交成本证明材料,以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对工程利润问题提出有力抗辩,从而陷入“任人宰割”的境地。
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应签订固定利润保证条款,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发包人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应准确填写;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详细填写;没有完成工作的,明确填写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
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应当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对利息的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支付;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