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2条、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优先留用权。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是优先招回权。用人单位裁员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四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员工享有免裁权。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是获得经济补偿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是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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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就以下情形提出劳动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效力发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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