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协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实施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为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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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一般不是。在编就是在编制之内,编制和没编制的区别:事业编都是签合同的,但是这是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所以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合同工签的是劳动合同,与单位确定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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