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传统犯罪中预备犯的问题已早有相关论述,此非本文研究的重点。对于新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的新型犯罪,则颇有研究商榷的地方。 以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例,有学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查证行为人有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事实即构成犯罪既遂。还有学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并且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只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三种状态,而没有犯罪未遂,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界限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的侵入行为是否突破或绕过系统的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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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开始犯罪的形式。犯罪预备的条件:犯罪分子具有犯罪目的;犯罪分子提供预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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