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根据刑法规定可知:中止犯的构成必须具有时间性条件,自动性条件,有效性条件。根据故意犯罪的过程划分中止犯又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终止的中止三种不同类型。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主要存在的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关于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学者认为:本罪不存在中止犯,只有未遂犯与既遂犯。也有学者认为在首次或前几次因意志外原因未能达到网络犯罪意图,在本来可以继续加以侵犯条件下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可能性,从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由于行为人放弃行为出于本意,又仍在犯罪实行阶段,所以可以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应该肯定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却失之全面。本文认为该罪中的犯罪中止是存在的,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各种侵入行为当中,由于侵入者技术水平和设备的差异,有些侵入行为事实上是无法实现侵入的,并且行为人本身并未受到强制,仍存在继续发动攻击的可能,但其自动放弃的,其行为尚未对该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直接现实的威胁,应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有些行为的物质技术手段足以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也实施了侵入行为,而最终行为人未能完成侵入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自动放弃,这种行为就对特定法益构成了直接现实的威胁,此情形作为中止犯处理就是合适的。由于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点,只要非法侵入了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故本罪不存在实行终了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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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中止的中止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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