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来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此须对‘犯罪着手’的概念进行一下明确。刑法学界基本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紧密相接为标准判断是否着手。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把握:第一以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为依据,第二以实行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为基础。 网络犯罪的具有虚拟性,时空跨越的特点,犯罪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并不直接接触,而且通过网络连接的虚拟方式进行信息接触,这种接触存在着多种复杂的可能性,因此对犯罪着手的认定,不能以在网络中存在电子信息交换接触就简单地认定为犯罪着手。因为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285条所保护的三大类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点,均拥有严密的防护措施,网络防火墙的性能是很优越的,并且均设置多重安全保护措施,一般要实破多重口令密码才能进入,这中间需要多次或者连续攻击才能达到实破入侵的目的。因此简单的初步的信息接触不应认定为犯罪,因为其尚不足以对该类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直接的现实的危胁,只有当行为人采用连续攻击或者多次渗透的方法确实已对系统造成实际威胁时,才应认定为犯罪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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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规定是:根据规定,犯罪准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未遂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对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是犯罪中止。不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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