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认定:(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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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网络诈骗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如下: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是从犯;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是从犯;多人实施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只参加部分的,是从犯;诈骗案件中,行为强度较小,技能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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