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如果劳动者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请假而擅自旷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能依法辞退劳动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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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就变更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状况对其单方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必须要双方协商好才可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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