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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男方给买了一辆车,写的我的名字,婚姻维持三年,现离婚,车需要归还么?

2019-12-23 14: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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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23 回复

专业分析:

一、男方仅仅是也轨(与他人通奸),虽然是过错(但不属于法定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女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或精神抚慰金,除非男方自愿给与。 二、需要根据女方因此受到的损害结果或程序来确定,确实因此造成了精神障碍或出现了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等自害行为的,可以适当判定精神抚慰金。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确实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但这条法律规定的过错与老百姓的理解过错(比如婚外情)相差甚远。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出轨,既不符合“重婚”这一标准,也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标准。从立法者角度来看,出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属于私德,法律不干涉。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不会支持女方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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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结婚时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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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领证之前男方买的车写的女方的名字的,如果双方有书面的约定,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该车是婚前买的,写了女方的名字视为对女方的赠与,该车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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