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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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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