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违反一般的规章制度,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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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 (三)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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