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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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1、有无按照设立公司流程建立。总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因此需要按照公司设立流程来建立,但分公司不需要,只用登记即可。2、有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有,而分公司无。3、有区别在于有无独立的资产。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如下: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按照有关法律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效力不同;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的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立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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