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证人如不能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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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是不出庭作证不代表不作证,证据的形式还包括了书面证言,证人不出庭,但其书面证言仍可能被作为证据。因此证人一般情况都要出庭作证,除非: 1、证人有正当理由,此处的正当理由可以理解为“不可抗拒的、阻断其出庭作证的事由”,情况非常多,例如诸多不可抗力情形:自然灾害、发生事故等等。具体视情况而定,像轻微摔伤骨折、感冒等等情况一般不构成正当理由; 2、证人是刑事诉讼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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