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可以作为证人,但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关规定如下:一【《民诉法》规定凡是知情人均有义务作证】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能单独用以认定事实】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按照上述规定,虽然哥哥可以出庭作证,但证言不能独立使用,需要有其他相关联的旁证与之并联使用。因为哥哥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三【《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只适用于审判人员】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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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间可以是法定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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