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时,证人家属不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二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重视。《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涉及证人的规定共有6条(第53条至第58条),其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就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⒊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⒋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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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会认可有亲戚关系的证人。但因为有亲戚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则该证人的证词需要补足,即该证人证言不能孤立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其他相应的证据来补充。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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