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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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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