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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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实行八小时工时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休假,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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