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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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实行八小时工时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休假,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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