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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离职补偿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离职,或者单位有破产、被责令关闭、裁员等情形的,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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