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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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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