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你可以拿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加上半个月或者一个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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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一个正式员工是否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实大部分情况只是为了规避所谓的代通知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告知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辞退提前几天通知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只规定了试用期员工辞职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如果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辞退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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