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第七条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二)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四)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五)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六)灵活就业人员;(七)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一)集中统一保管各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职工档案;(二)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二十六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应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政策的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应该由单位或者当事人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或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失业保险代理协议》,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