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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差不多一年了,由于其工作单位的不合理对待想辞职。请问在口头承诺

2019-12-31 2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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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31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可以基于其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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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义务培训不违法,收费了就违法了。任何盈利性质的活动都是要交税的。 2、国家有一定的模糊地带。如果是小规模的招生,比如学生低于10人以下,家长不闹事儿的情况下。有可能可以躲过去。 3、开公司的规谨记三条。模糊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中国的商法税法严格执行起来,没有企业不是违法的。就看执法部门追不追查。违不违法其实不是绝对的,而是一个动态的量。这个量中洋溢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4、我不是律师,没法给你具体咨询。不过据我所知这种咨询一般都是收费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培训算上班时间,那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接受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另外,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培训的,只要超过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时间,是算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足额支付其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是符合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必要举措。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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