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因为孕妇怀孕离职,也不应该扣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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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请产假公司也是要发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停止发放,也不能降低或者变相降低,且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如果公司不给孕妇发工资,孕妇可以通过下列措施来维权:与公司协商;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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