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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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构成要约时,宣传册能作为证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册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宣传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开发商买房贷款违约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开发商房屋产权有问题或漏交材料造成贷款不通过的,或因开发商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造成贷款违约的,应当与买房人一并对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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