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的情形:(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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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开发商违约不交房,经催告后仍不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
地基下沉开发商要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开发商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对地基下沉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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