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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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该证明必须是有一套标准的考核制度,并且公布出来,劳动者也有权验证的。 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则该项规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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