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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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可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是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它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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