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三)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四)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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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存在合伙情形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但是,存在租赁、转让情形时,因为实际的经营者是直接受益人,与起诉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以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以登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对合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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