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 2、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3、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4、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5、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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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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