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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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天。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当天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员工试用期内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天;试用期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其他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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