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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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按正常程序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还未与试用期的劳动者签合同的,劳动者需要办理下列解约手续: 1、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期限届满,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社保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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