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者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作为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当然该抗辩理由必须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有需要交接的手续未办为前提。而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无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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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过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不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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