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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0-12-07 14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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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无过错的,用人单位终止用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终止劳动合同,以下情形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四、公司终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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