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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承揽了业务,为了完成该业务,招用了劳动者,应属于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建立的劳动关系。现在该业务终结,为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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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事实上,如果不想再继承在该企业工作了,想拿到补偿金,比较容易。不仅如此,还有加班费、代通知金等。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此条款,除非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被1994年5月1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54号)废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0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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