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没有超过后如何处罚用人单位的规定。所以,超过的时间,你有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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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的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例如火车乘务人员,根据工作特点肯定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所以只有特定的企业可以实行其它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这一休息方案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另外,还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都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体现。强迫劳动者加班违法,但是实务中用人单位大多采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计件工资制度,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加班,并且在这种变相的加班,往往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也难以获得。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在该条文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规定了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案,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一周如果五天工作制的话,超过40小时,超过的部分属于加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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