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条规定赋予了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事先知情权、要求纠正和要求处理的权利。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性要件,未经通知,解除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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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规定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简单来说就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标准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当劳动者存在过失时,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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